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6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6595號異 議 人 致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碧海鄉林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異議人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失效之通知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對於裁定,得為抗告,然本件係書記官所為之處分,非屬裁定,故僅得提出異議,不得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逾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之失效通知,異議人遲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提出異議,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