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85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8579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金富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萬陸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