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15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51548號
- 債權人
- 瑞昌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珍鑽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⑴壹拾陸萬肆仟壹佰零肆元⑵壹拾捌萬壹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⑴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⑵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