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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21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52144號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下1、
訴訟代理人
甲○○
債務人
米豆化粧品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貳拾參萬柒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七日、②新台幣貳拾柒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③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④新台幣壹拾玖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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