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6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朱盈吉
  • 法定代理人
    乙○○、之3、甲○○

  • 當事人
    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3仁福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仁福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6141號債 權 人 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乙○○ 之3 債 務 人 仁福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仁福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仁福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台北縣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王少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