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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94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59482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甲○○○ ○○○○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戊○○
債務人
債務人
丙○○
債務人
濎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參拾伍萬壹仟貳佰壹拾捌元九角四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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