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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22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蘇鳴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2231號

債權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債務人
陳豐裕即元升商行
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陸萬柒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法官 蘇鳴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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