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46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4684號
- 債權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莊金生即詮盛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