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77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7745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債務人
- 新達工程行
- 債務人
- 乙○○○
- 債務人
-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新達工程行、乙○○○、甲○○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新達工程行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