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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34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3416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戊○○
債務人
統顧實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乙○○
債務人
債務人
甲○○
債務人
樓之3
債務人
己○○
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⑴柒萬參仟壹佰壹拾捌點伍元⑵壹萬貳仟貳佰伍拾捌點捌元⑶壹萬零伍佰玖拾捌點陸元,及自民國⑴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⑵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⑶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⑵九⑶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⑴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⑵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⑶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上給付時,均按本行掛牌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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