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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40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4041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務人
順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⑴壹佰參拾捌萬伍仟陸佰貳拾元⑵壹佰壹拾肆萬捌仟貳佰元⑶壹佰伍拾玖萬柒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⑴六月四日⑵七月二日⑶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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