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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40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4041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順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⑴壹佰參拾捌萬伍仟陸佰貳拾元⑵壹佰壹拾肆萬捌仟貳佰元⑶壹佰伍拾玖萬柒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⑴六月四日⑵七月二日⑶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