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63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6311號
- 債權人
- 嘉楠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乙○○即毅勤通信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零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依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債權人僅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件兩造間之金錢債務,經核並無約定利息之記載,債權人竟對債務人就超過上開規定範圍之利息請求發支付命令,該超過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