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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69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6985號

債權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顏美玲即力冠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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