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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88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8881號

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務人
瀅潔有限公司
債務人
甲○○
債務人
乙○○
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萬元及新臺幣壹佰萬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瀅潔有限公司前分別於民國95年7 月31日及95年8 月18日邀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並書立借據二紙。(1) 壹仟捌佰萬元,期限為15年,期間為民國95年7 月31日起至民國110 年7月31日,(2) 壹佰萬元,期限為360 天,期間為民國95年8 月18日起至民國96年8 月13日,利息按聲請人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1.315%及(2)1.3%計息,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另聲請人視同到期轉入催收款項日起,其年利率應加計1 %固定計息。

二、詎料瀅潔有限公司僅清償至民國96年7 月31日止,迭經催討無效,截至96年7 月31日止計積欠本金壹仟捌佰萬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還。又債務人甲○○及乙○○依約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給付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朱盈吉

附表96年度促字第78881 號利息:┌──┬───┬─────┬──────┬──────┬───────┐│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甲○○,王│自民國96年07│96年09月25日│年息百分之三點│││170000│耀龍,瀅潔│月31日起││八三│││00元 │有限公司 ├──────┼──────┼───────┤││││自民國96年0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月26日起││八三│├──┼───┼─────┼──────┼──────┼───────┤│ 2 │新臺幣│甲○○,王│自民國96年08│96年09月25日│年息百分之三點│││100000│耀龍,瀅潔│月13日起││八一五│││0元  │有限公司 ├──────┼──────┼───────┤││││自民國96年0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月26日起││八一五│└──┴───┴─────┴──────┴──────┴───────┘違約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1 │新臺幣│甲○○,王│自民國96年08│自民國96年09│年息百分之O點 │││170000│耀龍,瀅潔│月31日起│月25日│三八三│││00元 │有限公司 ├──────┼──────┼───────┤││││自民國96年09│97年02月28日│年息百分之O點 │││││月26日起││四八三││││├──────┼──────┼───────┤││││自民國97年0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O點 │││││月29日起││九六六│├──┼───┼─────┼──────┼──────┼───────┤│ 2 │新臺幣│甲○○,王│自民國96年08│96年09月25日│年息百分之O點 │││100000│耀龍,瀅潔│月13日起││三八一五│││0元  │有限公司 ├──────┼──────┼───────┤││││自民國96年09│97年02月12日│年息百分之O點 │││││月26日起││四八一五││││├──────┼──────┼───────┤││││自民國97年0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O點 │││││月13日起││九六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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