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90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9073號
- 債權人
- 新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鴻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原因事實之證據資料。
二、債務人鴻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