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0777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0777號
- 債 權 人
- 孟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 務 人
- 呂森富即樂富商行
-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森富即樂富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 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呂森富即樂富商行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1,00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一、債務人呂森富即樂富商行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1,00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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