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14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1405號
- 債權人
- 丙○○
- 債務人
- 直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銘宏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捌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