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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26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2679號

債權人
聚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高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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