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3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朱盈吉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臺灣友力合成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債務人宏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宏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3735號債 權 人 臺灣友力合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宏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宏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宏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桃園縣,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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