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4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4264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廖秋水即永豐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參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