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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40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4055號

債權人
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黃金源即維軒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貳萬參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③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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