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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40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94055號

債權人
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黃金源即維軒企業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金源即維軒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債務人黃金源即維軒企業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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