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4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4055號債 權 人 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施輝龍即維軒企業行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貳萬參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③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