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6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9625號
- 債權人
- 亞玄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瑞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弄6號
弄6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瑞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瑞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