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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75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蘇鳴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97506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鐘琦豐即龍鼎工程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鐘琦豐即龍鼎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鐘琦豐即龍鼎工程行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鐘琦豐即龍鼎工程行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 蘇鳴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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