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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46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陳嘉惠鄭峻明謝梨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字第46號

原告
登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林復華律師

      林柏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鄭峻明

                 法 官 謝梨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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