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52號聲 請 人 甲○○ F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林仕興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7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52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 │ │1000 │ │ │1 │ │ │ │ │ │ │ ├─┼───────────────┼──────────────┼────┼───┼────┼───┤ │00│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 │ │1000 │ │ │2 │ │ │ │ │ │ │ ├─┼───────────────┼──────────────┼────┼───┼────┼───┤ │00│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 │ │1000 │ │ │3 │ │ │ │ │ │ │ ├─┼───────────────┼──────────────┼────┼───┼────┼───┤ │00│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 │ │1000 │ │ │4 │ │ │ │ │ │ │ ├─┼───────────────┼──────────────┼────┼───┼────┼───┤ │00│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 │ │1000 │ │ │5 │ │ │ │ │ │ │ ├─┼───────────────┼──────────────┼────┼───┼────┼───┤ │00│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 │ │1000 │ │ │6 │ │ │ │ │ │ │ ├─┼───────────────┼──────────────┼────┼───┼────┼───┤ │00│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 │ │1000 │ │ │7 │ │ │ │ │ │ │ ├─┼───────────────┼──────────────┼────┼───┼────┼───┤ │00│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 │ │1000 │ │ │8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