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652號聲 請 人 泰隆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趙美玲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65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泰隆興企業有│高雄銀行明│00000000000-│343,950元 │96年10月23日 │BEA0000000 │ │ │ │限公司 │誠分行 │9 │ │ │ │ │ ├──┼──────┼─────┼──────┼────────┼───────┼──────┼───┤ │002 │泰隆興企業有│高雄銀行明│00000000000-│343,000元 │96年10月23日 │BEA0000000 │ │ │ │限公司 │誠分行 │9 │ │ │ │ │ ├──┼──────┼─────┼──────┼────────┼───────┼──────┼───┤ │003 │泰隆興企業有│高雄銀行明│00000000000-│343,000元 │96年10月23日 │BEA0000000 │ │ │ │限公司 │誠分行 │9 │ │ │ │ │ ├──┼──────┼─────┼──────┼────────┼───────┼──────┼───┤ │004 │泰隆興企業有│高雄銀行明│00000000000-│343,000元 │96年10月23日 │BEA0000000 │ │ │ │限公司 │誠分行 │9 │ │ │ │ │ ├──┼──────┼─────┼──────┼────────┼───────┼──────┼───┤ │005 │泰隆興企業有│高雄銀行明│00000000000-│2,745,900元 │96年10月23日 │BEA0000000 │ │ │ │限公司 │誠分行 │9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