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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48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蘇鳴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482號

聲請人
越鼎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被竊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表編號①所載之支票准予公示催告。

附表編號②所示空白支票47張公示催告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壹、關於附表編號①支票失竊部份: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編號①之支票於民國96年3月30日被竊,請准予公示催告云云。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貳、關於附表編號②部分: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失竊附表編號②之支票47張既未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規定,此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公示催告,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482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尚潔環境工程│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 │852,310元 │96年3月31日 │AU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大發│ │ │ │ │ ││ │ │分行 │ │ │ │ │ │├──┼──────┼─────┼──────┼────────┼───────┼──────┼───┤│002 │越鼎環境科技│兆豐銀行新│00000000000 │ 未 載 │ 未 載 │HS0000000至 │共47張││ │有限公司 │興分行 │ │ │ │HS0000000 │ │└──┴──────┴─────┴──────┴────────┴───────┴──────┴───┘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法官 蘇鳴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介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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