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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5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蘇鳴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53號

聲請人
陳龍標即冠華機車行

聲請人因■片語■(遺失原因)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法官 蘇鳴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介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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