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9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965號
- 聲請人
- 瓊弘機械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之支票2 張於民國96年7 月10日遺失,請准予公示催告云云。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票據既未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規定,此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