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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96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蘇鳴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965號

聲請人
瓊弘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之支票2 張於民國96年7 月10日遺失,請准予公示催告云云。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票據既未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規定,此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法官 蘇鳴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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