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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52號

聲請清算終結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52號

聲請人
江全宏
關係人
金鼎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__破產。

選任__會計師、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日期轉換■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日期轉換■(星期__)■時間轉換■在本院第__法庭、大禮堂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__,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為此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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