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他字第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他字第28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豐賓律師
- 被告
- 禮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亦為同法第91條第3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之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於起訴時曾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5年度救字第52號裁定准許。而該本案訴訟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92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而經本院調取上開訴訟全卷查核結果,因本件屬非財產權之訴訟,其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為新台幣(下同)3,000 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