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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勞執字第21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勞執字第21號

聲請人
庚○○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辛○○
聲請人
己○○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壬○○
相對人
倫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雄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有關:資方即相對人應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間至九月間各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如附表所示尚未給付之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於民國96年1 月5 日,經高雄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8 人如附表「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工資及資遣費,並應於96年1 月31日、同年2 月28日、同年3 月31日分3 期共給付上開款項之30%;96年4 月至9 月間,每月月底分6期給付上開款項之30%;96年10月至97年3 月間,每月月底分6 期給付上開款項之40%。詎兩造達成協議後,相對人在第一階段應履約日期即不完全履約,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強制執行在案。然在第二階段應履約日期相對人又不完全履約,僅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部分金額,尚有如附表所示尚未給付金額,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成立內容履行,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又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一)調解或仲裁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四)違反本法調解或仲裁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縣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當事人與代理人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縣政府96年1 月9 日府勞資字第0960006376號函附之勞資爭議第2次調解委員會議紀錄在卷可稽。依該次調解記錄所示,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之金額部分業已成立調解。又相對人屆期未履行其義務,亦經聲請人陳明在卷,是相對人既未依上開調解履行,則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聲請人│應給付金額│左列金額之30%│己給付金額│尚未給付金額│
│    │      │(新臺幣)│(新臺幣)    │(新臺幣)│(新臺幣)  │
├──┼───┼─────┼───────┼─────┼──────┤
│1   │庚○○│ 397,313元│     119,194元│  10,000元│   109,194元│
├──┼───┼─────┼───────┼─────┼──────┤
│2   │甲○○│ 491,159元│     147,348元│  10,000元│   137,348元│
├──┼───┼─────┼───────┼─────┼──────┤
│3   │丙○○│ 361,952元│     108,586元│  10,000元│    98,586元│
├──┼───┼─────┼───────┼─────┼──────┤
│4   │丁○○│ 262,936元│      78,881元│  10,000元│    68,881元│
├──┼───┼─────┼───────┼─────┼──────┤
│5   │辛○○│ 332,742元│      99,823元│  10,000元│    89,823元│
├──┼───┼─────┼───────┼─────┼──────┤
│6   │己○○│ 377,333元│     113,200元│  10,000元│   103,200元│
├──┼───┼─────┼───────┼─────┼──────┤
│7   │戊○○│ 270,918元│      81,275元│  10,000元│    71,275元│
├──┼───┼─────┼───────┼─────┼──────┤
│8   │壬○○│ 385,426元│     115,628元│  10,000元│   105,6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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