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勞執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勞執字第26號聲 請 人 丁○○ 乙○○ 己○○ 庚○○ 辛○○ 甲○○ 丙○○ 戊○○ 相 對 人 岱源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論所載:「(一)勞方同意資方(岱源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提每人每月先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元工資,積欠餘額則於十一月底開立支票(付款到期日為九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給個別勞方收執。資方分別於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十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分別給付甲○○小姐等十七人每人各壹萬元整並逕匯入各該勞工郵局帳戶內,上開給付日期如遇假日則順延之。餘額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開立到期日為九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之支票交付個別勞方,積欠至八月份止之工資明細金額如下:陳彥均參萬捌仟伍佰貳拾元、乙○○參萬肆仟零捌拾肆元、己○○肆萬捌仟玖佰柒拾柒元、黃秋金壹萬伍仟肆佰壹拾玖元、林理壹萬伍仟零肆拾貳元、黃存吉貳萬參仟伍佰伍拾伍元、莊佳香捌仟柒佰陸拾玖元、庚○○捌仟伍佰伍拾玖元、徐翠英伍仟參佰陸拾捌元、辛○○肆萬貳仟零玖拾捌元、甲○○壹萬零陸佰陸拾柒元、丁○○壹萬肆仟柒佰壹拾玖元、丙○○貳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蘇玉梅壹萬陸仟壹佰玖拾伍元、張金英貳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戊○○貳萬參仟陸佰壹拾玖元、鄒春香壹萬肆仟零伍拾捌元。(二)九十六年九月份以後如尚有發生積欠工資,其數額勞資雙方同意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所開立之支票一併給付。」,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等與相對人於民國96年9 月12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勞資爭議成立,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就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96年9 月12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向該府函詢屬實。而依該次調解記錄所示,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款項成立調解。又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其義務,亦經聲請人陳明在卷,是相對人既未依上開調解履行,則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