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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抗字第23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林紀元楊國祥蘇姿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抗字第236號

抗告人
致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碧海鄉林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淑娟

      即邱詠堤  之2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動產事件,對於民國96年10月3 日本院96 年度拍字第351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3 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但並未表明抗告理由,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3日發文通知補正,抗告人於96年11月27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抗告。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蘇姿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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