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抗字第2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抗字第236號
- 抗告人
- 致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碧海鄉林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淑娟
即邱詠堤 之2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動產事件,對於民國96年10月3 日本院96 年度拍字第351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3 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但並未表明抗告理由,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3日發文通知補正,抗告人於96年11月27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抗告。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