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071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甯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1071號

聲請人
林美月即詮億實業社
相對人
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存字第五五六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905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314,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556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存字第5566號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