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113號
- 聲請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訴訟代理人
- 許坤勝
- 相對人
- 聯興趙木業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聯興趙木業加工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等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拾陸萬玖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461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69,368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