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13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林紀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113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許坤勝
相對人
聯興趙木業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聯興趙木業加工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等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拾陸萬玖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461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69,368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林紀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