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2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1225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馨光貿易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人乙○○
- 相對人
- 甲○○
- 0樓之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馨光貿易有限公司、乙○○、甲○○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9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300 元,合計為11,200元,至於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申請費200 元、戶籍謄本申請費40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是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2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