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2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1236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地下一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地下一
- 訴訟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擁錡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丁○○ 住高雄縣
- 相對人
- 乙○○ 住高雄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伍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1317第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85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600元,合計共 16,450元。至聲請人另請求列入之申請戶籍謄本及公司變更登記表所支出之規費部分,因非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23所稱訴訟費用之範圍,應予剔除,併予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