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136號
- 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美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丙○○
- 12樓
- 12樓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美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丙○○、乙○○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389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9,018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1,300 元,合計為20,318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