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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385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蘇姿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1385號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忠信通運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丙○○
相對人
相對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貳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6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2,28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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