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151號
- 聲請人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大耀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高雄市
- 相對人
- 甲○○ 住高雄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大耀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丙○○及甲○○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柒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年95度訴字第215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8,700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