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7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1747號
- 聲請人
- 麗百代實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比用比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7215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信用卡消費款請求之強制執行,前向本院聲請供擔保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獲准,此經調取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3536號、96年度執全字第7215號卷核閱明確。惟相對人迄今未就前開聲請保全之本案請求對聲請人起訴,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紙在卷可按,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