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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781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林紀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178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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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甲○○○○ ○○○

            PAR

            , P

上列當事人因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亦為同法第533 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於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5462號、96年度裁全字第14465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2734 號、96年度執全字第7077號執行查封後,迄未起訴,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依上開條文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又債權人如已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時,應將該起訴資料向本院為陳報,併予說明。

民事第二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林紀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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