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8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1842號
- 聲請人
-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吉勝不銹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玖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91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吉勝不銹鋼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八,餘由聲請人負擔。經本院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9,450元【計算式:49,312×8/10=39,4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