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8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1842號
- 聲請人
-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吉勝不銹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1日所為
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