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709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709號

聲請人
岡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南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建字第2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本件所支出之裁判費共計為新台幣14,462元,惟本案曾經聲請人減縮聲明,故該減縮部分之裁判費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又聲請人所主張申請戶籍謄本及公司登記資料之費用,非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所列之項目,自無從准許,應予剔除,併予說明。從而,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為依一審減縮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所核裁判費10,020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