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8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837號
- 聲請人
- 秉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大迦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大迦實業有限公司與丙○○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846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9號視為撤回上訴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2,791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