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9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904號
- 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12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12
- 相對人
- 展祥科技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原名林文聰
- 相對人
- 丙○○ 住高雄縣
- 住高雄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展祥科技有限公司、乙○○、丙○○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4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3,177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